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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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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9号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一致,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期房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并从网上签约系统下载打印纸质合同文本。
二、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除了扫描并上传买卖双方已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外,还应同时提交该纸质合同文本及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对购房人身份及签字印章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确保纸质合同文本与网上签约电子文本内容一致。
三、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或提交的纸质合同文本与网上签约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0一0年五月六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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